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1192号
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7栋10层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2049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03X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