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557号

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郑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龚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