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557号
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郑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龚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