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623号
原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
法定代表人:龚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郑丹,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吉家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永存,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吉家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将本案第1个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000.00元。后原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吉家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鹏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