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977号
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5号2栋29层6号。
法定代表人:郑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7栋10层1018号。
法定代表人:龚涛。
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加中体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