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2255号
原告: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邹敏全。
原告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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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