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31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敏全。
被执行人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凉山宏林农产品流通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因被执行人现在另行诉讼,暂无执行条件。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