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正兴宏东建材设备租赁站与**贵四川锐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1461号
原告:***正兴宏东建材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正兴镇兴隆街2号。
经营者:黄代明,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锐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1幢8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95689H。
法定代表人:袁怀忠,职务不详。
被告:**贵,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仙金樘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兴宏东建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锐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兴宏东建材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正兴宏东建材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泽念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