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7317号
原告:清远市宇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之一第4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敏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塘湾名轩16层12号。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清远市宇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敏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清远市宇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宇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宇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清远市宇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