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追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702号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代表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追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