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1609号
原告:四川瑞林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镇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毛光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瑞林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瑞林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林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林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四川瑞林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