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经营者:郑建康,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赐锐。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青龙支行营业室440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4832.70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4832.7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