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4886号
原告: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5元,由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