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德利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5号
原告:成都德利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侯家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德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帆,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敖刚。
原告成都德利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德利龙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德利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