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系***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树市**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德***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榆树市**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