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树市**物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系***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树市**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德***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榆树市**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