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82执1071号 **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的存款4476689.28元予以扣划,执行费已交本院。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民终517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