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36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法定代表人周学芳。
被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016784392。
原告***诉被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