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82民初5074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老边区。 被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铺村。 第三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与被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暂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原告同意本案按驳回起诉处理,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