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81民初1511号
原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卜村。
法定代表人:侯**,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016784392。
被告:葫芦岛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城东办事处兴海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74254528G。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璐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娜兴城市人民法院稿纸

拟稿人:

拟稿单位:民二庭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1481民初1511号原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桥台卜村。法定代表人:侯**,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016784392。被告:葫芦岛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城东办事处兴海南路二段。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74254528G。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