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603号
申请人: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姗,系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4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秦炳红,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宁,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申请人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93,054.29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3,054.29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埜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邢利利
书记员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