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5055号
原告: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205310,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一号68幢。
法定代表人:仲马,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佳,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882703,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明。
被告: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70611324,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18号。
法定代表人:孟兆林。
原告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98,565.19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98,565.19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禾
人民陪审员 张晓青
人民陪审员 姚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