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84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谢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姗,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10月26日,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11月25日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其诉讼请求,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6120元,减半收取130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48.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  汪瀛涛
人民陪审员  熊丽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