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6614号
原告:沈阳永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尚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原告沈阳永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永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永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永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原告沈阳永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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