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811民初1159号
原告**,男。
被告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