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政府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宋元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帅,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本案由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无法律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晓梅
审 判 员  周伯吉
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