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2102832416701875。
法定代表人:宋元官,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邢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