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4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佛山市亚当斯密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1号一座801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176342A。
法定代表人:宋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2416701875。
法定代表人:宋元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锦,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泽,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亚当斯密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上诉人佛山市亚当斯密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亚当斯密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亚当斯密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计203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亚当斯密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劲
审判员 马会敏
审判员 王慧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