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3284号
原告:沙河口区南沙街鑫***烧烤店,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4MA7KPYWHXT。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坨村(政府第二办公楼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24167018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口区南沙街鑫***烧烤店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口区南沙街鑫***烧烤店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