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68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茨坝新村原歪头山废弃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张信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8701.28元,执行费1531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大额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2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