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2521民初17号
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藏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2.95元,减半收取计9,761.48元,由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丹增赤列 审 判 员 仁增加参 审 判 员 米玛次仁
法官助理 旦曾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