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16民初4104号
原告四川锦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镇物业”)诉被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河消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镇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余刚、被告沙河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锦镇物业与沙河消防公司签订的《锦镇消防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沙河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锦镇物业管理的双流锦镇项目一期消防工程设备进行修缮工作,沙河消防公司亦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了235289.45元工程款。本案的争议在于,锦镇物业认为沙河消防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的行为使得《锦镇消防维修合同》对锦镇一期项目消防设备工程修缮的目的在6年多的时间内仍然无法实现,沙河消防公司认为修缮项目早已完工,系基于小区业委会未成立、锦镇物业管理层发生变动一直推迟验收。根据《锦镇消防维修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经双流消防大队的整改验收合格为基础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未验收的原因,本院认为,锦镇物业与沙河消防公司签订的是消防维修合同,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双流区大队并不会针对上述维修合同单独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据此,直至2016年11月29日,双方开会再次沟通确定了验收的标准,即“消防整改单位先进行自查,物业公司可配合邀请业主代表、社区街道办、地产工程部、、地产工程部请其他专业消防公司等相关机构进行共同验收”。此时距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维保时间已过多年,沙河消防公司根据会议纪要再次对锦镇物业提出的内容进行了整改,整改后,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双流区大队于2018年1月25日出具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和情况载明:1.火警报警系统运行正常完好有效。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有效。3.消火栓系统完好有效。本院认为,锦镇物业邀请的派出所、社区、沙河消防公司及部分业主对维修工程进行了验收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沙河消防公司根据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结合“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载明的内容可以确定沙河消防公司承揽的维修工程已经完工并取得了验收合格。对于锦镇物业在上述时间之后提出了整改问题至多也属于维保问题,并不影响维修工程已经完工并取得验收。据此,锦镇物业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锦镇物业作为甲方与沙河消防公司作为乙方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了《锦镇消防维修合同》,约定合同的服务对象是甲方管理的双流锦镇项目一期消防工程设备的修缮工作。消防设备维修的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验收标准须经双流消防大队的整改验收合格为基础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设备维修费用及付款方式约定:消防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共计470547.9元,乙方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审定的工程价款的50%支付给乙方,一次支付235289.45元;在取得修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价款的95%,二次支付211760.51元;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违约,对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具体条款的按具体条款约定执行,条款中未对违约责任作为约定的,则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工程维修约定本工程质保期两年(从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大队消防意见书之日起计算),期间乙方免费维修。
合同签订后,沙河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履约。尔后,锦镇物业与沙河消防公司未能组织有效验收。2016年11月24日,锦镇物业向沙河消防公司发函要求其在2016年12月5日前完成双流锦镇项目一期消防工程设备的维修工作并取得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9日,锦镇物业与沙河消防公司开会沟通关于确定四川沙河消防重新动工时间、工期及后续遗留问题配合处理(原合同约定不能实现部分),会议主要内容第1.4条沙河消防关于消防验收的意见:①物业公司先进行检查②消防大队再进行检查。物业公司要求①消防整改单位先进行自查②物业公司可配合邀请业主代表、社区街道办、地产工程部、、地产工程部请其他专业消防公司等相关机构进行共同验收。2017年1月5日,锦镇物业与沙河消防公司对消防整改问题开会协调,会议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消防漏水点的寻找现已找到漏点,在本周内预计完工,完工后邀请业主代表、社区、消防和维修办进行复检。2.管道漏点原因:地面沉降导致:地面沉降导致管道拉丝漏水防大队整改检查及消防检查。4.全面恢复后消防试运行,启动消防泵试压及管理运行。5.验收流程及保修时间为一年,在一年内有任何消防问题,消防公司将组织工作人员前来进行整改、维修…。2018年1月9日,锦镇物业组织沙河消防公司、双流区消防大队、东升派出所、东明社区、部分业主对消防整改进行验收,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消防泵房墙面潮湿需做隔断处理或防水处理。2.地下室照明应急灯不能切换因原设计没有此功能。3.消防水管回填(做标志、标牌、出公示、排除安全隐患)。4.消防大队要求以上问题下周五之前整改完毕。2018年1月25日,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双流区大队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和情况载明:1.火警报警系统运行正常完好有效。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有效。3.消火栓系统完好有效。2018年7月24日,锦镇物业组织沙河消防公司、东升街道、东明社区等召开“消防整改验收”会议,会议主要内容:1.消火栓泵控制器、喷淋泵控制器潮湿已处理;2.地下室喷淋正常;3.车库入口排水沟水管子下泥土需清理;4.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蓄电时间问题;5.水压过低,压力不够。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锦镇消防维修合同、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签到表、工作衔接函、项目收方单、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双流区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及本案纠纷发生、发展的过程,故本院予以采信。
驳回原告四川锦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原告四川锦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磊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