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547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9层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217831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204元,减半收取计1102元,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