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水逸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四川山水逸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经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远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恢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水逸***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法大道53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经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施炳锵,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远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河柳街。
法定代表人:黄成佳,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旭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先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江区奥成服饰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8号九龙广场。
经营者:李先锋。
被执行人:李先锋,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旭鹏,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陈巧缘,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王博,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山水逸***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川01执1867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王旭鹏与李先锋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X号X栋X楼X号(现变更为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X号)商业用房(权XXXXXXX,建筑面积:2305.93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委托成都泰宇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0187100元。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6日对王旭鹏与李先锋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X号X栋X楼X号(现变更为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X号)商业用房(权XXXXXXX,建筑面积:2305.93平方米)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一拍、二拍均流标,二拍流标价为3372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资产以二拍流标价3372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部份债务。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除已实现33720000元以外的其他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水逸***景观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