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水逸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四川山水逸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经邦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执20811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山水逸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司法大道5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经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8号1栋1单元1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施炳锵,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远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河柳街23号5010房。
法定代表人:**佳,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旭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1幢锦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先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江区奥成服饰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8号九龙广场8楼88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先锋,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2016)*0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四*山水逸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共计470119元。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四*省阆中市解元乡东岭村7组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四*省成都市金牛区树培街42号。
被执行人:四*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简阳简城镇十里坝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大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玉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简阳市简城镇十里坝;
法定代表人:*玉兰。
被执行人:*玉兰,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四*简阳市简阳镇白塔路特3号2幢4单元201号。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8号23栋1单元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7800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71329.4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9月1131日作出(2017)*01执20811867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查封***与***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街××楼××(现××为成都市××东大街××)商业用房(权2505916,建筑面积:2305.93平方米)。因上述查封的财产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上述查封的财产暂不处置,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登记在***与***共同共有的位于崇州市街××镇××街××单元××楼××号住宅(权0033126,建筑面积:62.99平方米);2、登记在***与***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羊区××单元××楼××号住宅(权1544861,建筑面积:172.81平方米);3、登记在*玉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区××楼××(权2559721,建筑面积:389.34平方米)、807号(权2559745,建筑面积:374.54平方米)办公用房二套;4、登记在*玉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羊区××单元××楼××号住宅(权1544862,建筑面积:140.28平方米);5、登记在*玉兰名下位于四*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正中街29号B幢13层3号住宅(产权证号:201102724,建筑面积:149.99平方米);6、登记在四*玉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特3号的以下房产:(1)、1层生产用房(权0011577,建筑面积:311.46平方米);(2)、1-3层生产用房(权0011589,建筑面积:2702.24平方米);(3)、1层生产用房(权0011402,建筑面积:270平方米);(4)、1层生产用房(权0011583,建筑面积:492.54平方米);(5)、3层办公用房(权0011406,建筑面积:1276.07平方米);(6)、1层生产用房(权0011407,建筑面积:763.4平方米);(7)、1层生产用房(权0011585,建筑面积:385平方米);7、登记在四*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房产:(1)、位于四*省简阳市新市镇十里坝街1层生产用房(权0053779,建筑面积:4158.9平方米);(2)、位于四*省简阳市新市镇十里坝工业园4层生产用房(权0071755,建筑面积:1899.9平方米);1-3层生产用房(权0071754,建筑面积:8418.75平方米);1-2层生产用房(权0071753,建筑面积:1354.43平方米);(3)、位于四*省简阳市简城镇十里坝街1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29.29平方米)、1层其他用房(建筑面积:36.27平方米)、2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621.89平方米)、3-6层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909.92平方米),权0058194;(4)、位于四*省简阳市简城镇十里坝街1层工厂仓库(权0053778,建筑面积:3399平方米)。因上述查封的财产为多家法院查封,均有抵押,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财产均无法处置,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本金为本金350000007800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71329.4470119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50000007800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71329.4470119元。
二、终结(2016)*01民初1408号四*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