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辖终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42393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15645X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民初20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成都市成华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一审中诉称:2016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就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新增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35KV及以上项目EPC总承包第五标段达州市幺塘110KV新建变电站土建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违约责任以及因根本性违约解除合同时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因被告根本性违约,拒绝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致使本工程项目投产带电时间严重逾期,导致原告解除合同时已经向被告超付工程款2286642.0089元。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2286642.0089元;被告承担违约金348542.6元;被告承担保全费和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和该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请事实,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所涉建设工程项目在达州市达川区幺塘乡,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属管辖异议上诉案件,不应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谭 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