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3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xxx××xx。
被执行人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肖麒。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资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2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29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