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5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肖麒。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劲松,四川成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镇电视塔三段80号建阳欣语1幢。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裳都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兵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裳都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有误,双方系合伙关系且未清算,案涉纠纷应为合伙合同纠纷;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裳都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投入设备的数量和价值,对复印件证据不予认可,拆迁赔偿系针对地上附着物,裳都公司已变卖设备,赔偿中的地上附着物不属于裳都公司,不应由其享有。
裳都公司辩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宇兵公司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裳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以***名义获得的双流区**街道永乐社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中的约4000000元归裳都公司所有(以补偿款实际金额为准);2、判令***向裳都公司支付上述金额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一审中,裳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以***名义获得的宇兵腾龙砂石厂建(构)筑物补偿款中的1062491元归裳都公司所有。2、判令***向裳都公司支付上述金额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冷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