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瑞恒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3054号
原告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劲松,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中瑞恒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兵腾龙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瑞恒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四川裳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胡蓉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