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4民初8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MA62F10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项目部,该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343243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0元,减半收取3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