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4民初425号之二
原告: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3224ME15019671。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松潘县青云镇雄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青云镇雄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3224ME1502011D。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MA62F1071L。
法定代表人:许国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村民委员会、松潘县青云镇雄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村民委员会、松潘县青云镇雄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村民委员会、松潘县青云镇雄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村民委员会、松潘县青云镇雄山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村民委员会、松潘县青云镇雄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