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民初690号 原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潘县进安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MA62F10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松潘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原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