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民初688号
原告:*****砂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云镇石河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MA66Y1YM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进安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MA62F107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
原告*****砂砖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存放于***青云乡石河桥青云砖厂内的全部砂石为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了《砂石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青云乡石河桥青云砖厂内的全部现存砂石转让给原告,本协议在原告支付首笔500000.00元转让款后生效。在合同生效后,砂石归原告所有,原告接管并自行保管砂石,及时安排车辆在60日内完成砂石的运输。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3月27日、3月28日、4月28日分四次支付500000.00元。2019年4月29日,原告安排***、***、***与被告代表**现场指认边界完成对合同标的物交付,并雇佣***对砂石进行看守。2019年5月10日,原告在转运砂石的过程中,被砂石堆放场地租赁权人以被告未结清场地租赁费为由阻挡转运,当日原告运走砂石20车。2019年5月中旬,为了将砂石腾出成兰铁路施工红线范围,原告临时占用***的开荒地用于堆放转移过来的砂石。2019年7月10日,原告正式租用***的场地作为砂石堆场,8月原告给***支付了一年的租金3900.00元。2020年6月,在改河道的过程中,政府协调原告卖砂石给中铁二十五局,因价格原因未谈妥。2020年7月,案涉标的物被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4)***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终998号判决书变更。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4日作出(2014)***字第8号之五执行裁定,决定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在***青云镇砂石十万方(砂石方量以实际测量为准),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川32执60号之一执行裁定,决定变卖上源公司所有堆放于***青云镇的砂石。本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针对(2021)川32执60号之一执行裁定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2021年11月22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32执异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公司的执行异议。2021年12月6日,原告**公司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公司在案涉砂石被查封之后提起确认砂石所有权的诉讼,其审理结果明显与查封案涉砂石的另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原、被告单独进行诉讼,有可能损害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后,本案原告**公司提出的确认砂石所有权的诉讼不应继续审理,而应由执行异议之诉对案涉砂石所有权进行查明和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砂砖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