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执51号
申请人:***,男,羌族,生于1978年12月10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松潘县。
被执行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潘县进安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MA62F1071L。
本院作出的(2020)川3224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1392.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4执51号案件支付案款101392.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诚
审判员 江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