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4302号
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34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