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某某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307号之一 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34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6421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许克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代军,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5元,由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