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307号之一
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34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6421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许克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代军,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5元,由原告四川尚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