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恢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0年05月03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秦家岗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鞠河。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利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郑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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