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39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秦家岗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菊河,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担保人):边敬东,女,汉族,1969年生,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系被执行人***的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第三人边敬东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沈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