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1161号之三
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1200761833269W,住所地铁岭市经济开发区秦
家岗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鞠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
11290101360006×××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79.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