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1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7月0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经济开发区秦家岗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鞠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柳条沟社区平房32幢1-2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05751号,建筑面积:1632.75平方米)的产籍(查封价值以本案实际执行标的为限);
二、查封期限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