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恢3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0年05月03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秦家岗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鞠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202民初8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7月0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以(2021)辽1202执恢37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2021)辽1202执506号案件执行款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辽1202执恢377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1202民初8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利剑
审 判 员 刘 军
审 判 员 于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泽群
书 记 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