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吉林省通化县,现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秦家岗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鞠河,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鑫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台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全友,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海文,男,1966年4月13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文、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辽宁鑫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此案并依法改判。
***、王海文、辽宁嘉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辽宁鑫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刘 奇
审 判 员 周 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学
书 记 员 宋 晔